《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3-10-20

? ? ? ?2008年11月,原省勞動保障廳、省地稅局聯合出臺《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部分文件予以廢止和明確實施期限的公告》規定,粵勞社函〔2008〕1789號文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相關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在《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基礎上,修訂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基本原則

  明確社會保險費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促進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范、安全。

  二、關于適用范圍

  明確我省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該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適用該辦法。

  三、關于征收的具體程序

  明確繳費和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和劃解、追欠和查處、記賬等六個具體環節的部門責任,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受理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審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征收社會保險費等征繳環節由稅務機關負責,并由稅務機關做好追欠、查處相關工作。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信息進行登記,并做好基金財務會計記賬等相關工作。

  四、關于爭議處理

  明確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爭議處理方面的分工。參保單位因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追繳、查處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負責處理。參保人無法按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的行政爭議,由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處理。

  五、關于參保擴面

  明確各市人社、醫保、財政和稅務等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險參保擴面計劃草案,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等審核后按規定下達。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