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4月6日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經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中央駐穗二級預算單位、省屬駐穗單位和省政府駐省外辦事處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經辦;其他中央駐粵和省屬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經辦。
第四條?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制定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服務規程、稽核、內控和檔案管理制度;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省財政部門制定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地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財務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宣傳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個人賬戶管理、關系轉移、待遇核定與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請撥;編制上報本級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服務和數據應用分析;審計稽核與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等工作。
第五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業務核算和財務預決算年度,按年核定繳費基數,按月繳費。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核算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六條?廣東省集中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集中式信息系統)由省統一建設,全省統一使用,數據信息和應用系統實行省級集中管理。
第七條?除涉密事項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全面推行網上全流程辦理,健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推廣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含電子社保卡)、電子檔案。
本規程所指相關材料,能夠通過系統獲取或部門間數據共享的,無須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重復提供。對于共享獲取的數據,省集中式信息系統應記錄數據信息來源、比對時間及結果。
第八條?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安排非編制內工作人員經辦涉密單位和人員的業務。涉密單位和人員資料應按照保密規定保管,涉密文件資料不作電子影像化處理,不得上傳省集中式信息系統。
第九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環節全流程應用。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按照“就近申請、屬地審核”的原則實行“全省通辦”“一網通辦”,既可在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原則上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其中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個人認證業務由接受申請地受理并審核。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核準單位成立、類型和編制情況的文件;
(二)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注冊登記證(照)。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為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機構類型、經費來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隸屬關系、主管部門、開戶銀行賬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2),并提供與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變更登記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義務的,應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
(二)批準撤銷、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書或文件或批準成建制轉出的文件;
(三)如有按月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人員的,需提交變更退休人員管理單位的情況說明。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如存在欠費的,應按規定進行欠費處理。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注銷登記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新設立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時,應為其工作人員一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因新招錄、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或因工作調動、辭職、開除、死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原因減少人員時,應于起薪或停薪之月辦理人員增加或減少,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增減員申報表》(附件3)。
增加人員的,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確認工作人員編制身份的材料(如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參保人員名單或批準的正式招工、錄用、聘用、調動、安置手續、任職文件等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人員增減員資料,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或人員姓名、證件號碼與公安部門、出入境部門共享數據記錄不一致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錄入人員參保登記信息和繳費信息,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碼,進行人員參保登記并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屬于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專門方式采集相關信息,并作特殊標記。對保密或不宜公開的文檔資料,經定密部門確認,可不提交。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參保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變更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的,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共享數據核實,如共享數據無法證明變動事項的,需核查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佐證材料;
(二)變更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視同繳費年限等涉及養老保險權益信息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審批認定的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參保人員信息變更;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申報核定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統計當年本單位及參保人員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的工資發放情況,按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資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次年年度繳費工資,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 ?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附件5)。單位補發既往年度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的工資,列入補發所屬年度的工資計算,辦理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差額補繳。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申報。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按規定申報繳費工資后,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建立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數據信息,生成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核定數據;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重新申報。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時,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起薪當月的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其中2019年5月前為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60%的,按60%核定;超過300%的,按300%核定。單位月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之和。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公布前,社保經辦機構暫按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核定并生成單位和個人繳費數據。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公布后,社保經辦機構及時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統啟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重新核定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并結算差額。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參保單位初次申報繳費工資后,其余月份應申報人員增減、繳費基數變更等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十八條?因參保單位申報或根據人民法院、人事(勞動)仲裁、社保稽核、申訴再申訴、組織人社工資等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意見或政策規定,需變更繳費基數或繳費月數的,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變更申報表》(附件6)及說明,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變更繳費人員對應的工資記錄;
(二)相關部門出具的文書、意見或文件依據。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養老保險費補收(退)手續,并記錄相關信息,打印補繳通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條?多繳、誤繳養老保險費需退還的,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變更申報表》(附件6)及說明。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申請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養老保險費退還手續,并記錄相關信息,打印退費憑證;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基金征繳
第二十條?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申報的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建立、中斷、恢復、終止、繳費基數調整等業務,按月生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零星征繳業務可按需實時發起征繳計劃。
第二十一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二十二條?參保單位因不可抗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養老保險費,期限不超過1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參保單位必須全額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欠繳或未按規定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未作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核定、基金征繳規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辦法。
第五章 轉移接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轉出地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系統,進行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省內制度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過省集中式信息系統辦理。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轉入地(即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發聯系函。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8,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
(三)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9,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2019年5月前為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附件10);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6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本條涉及省外社保經辦機構的辦理時限,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附件11),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 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6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于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于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三十一條?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隨軍未就業配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7號)、《關于現役士兵轉改文職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后財〔2019〕435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存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二點規定情形的,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后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保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先轉后清”原則,在參保人員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移接續重復時段退款申報表》(附件12),確認保留其相應時段繳費后,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清退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至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五條?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轉移金額等信息有誤的,應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系統或書面材料告知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由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后,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七條?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第六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三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社會保險權益。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支付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內容。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時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決定》實施之月開始,之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其參保之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存在兩個及以上個人賬戶的,其原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應與現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存在重復繳費的,由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時其他關系予以清理,清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社會保障卡,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個人賬戶合并由現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4),并提供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并記錄相關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按月記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時段,不記入其個人賬戶,待參保單位補齊欠繳本息后,按補繳時段補記入個人賬戶。
第四十一條?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待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按月沖減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四十二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根據上年度個人賬戶記賬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公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統一對省集中式信息系統的參保人員計算個人賬戶利息,并記入個人賬戶。
在國家有新的規定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勞社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5號)中“月積數計算法”計息。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即時計息結轉,每年按規定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進行計息結轉。辦理跨統籌區、跨制度轉移手續的參保人員,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轉出當年不計息結轉;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從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關系轉出當年1月1日起計息。當年個人記賬利率公布前,發生待遇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記賬利率計算利息,當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計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對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應進行封存,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計息。對恢復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四十四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轉移時,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轉出后,終止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轉入后,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的信息有異議時,參保單位可憑相關資料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核查,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4)及說明,并提供申請個人賬戶調整的相關憑證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后,對確需調整的,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審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調整前的記錄,記錄調整信息,將調整結果告知參保單位。
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四十六條?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參保人員退休待遇申報核定、待遇調整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參保人員符合退休(含退職,下同)條件的,從經批準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繳費。參保單位應在參保人員經批準退休的當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休人員待遇核定,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金申領表》(附件13),并提供按現行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的退休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待遇申領條件的,根據退休審批認定的參保人員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退休類別、批準退休時間、工作年限、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改革時和退休時職務職級(崗位、等級)信息以及實際繳費情況等計算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養老金核定并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發放,及時記錄退休人員信息,生成《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表》(附件14)。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參保單位應當將核定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80個月的,應告知參保單位可申請一次性躉繳或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再申領基本養老金。
對參保人員姓名、證件號碼與公安部門記錄信息不一致的,應告知參保單位核實并按規定變更后再申領基本養老金。
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參保人員待遇前應進行跨地區跨險種信息比對,發現存在疑似重復領取待遇的,要立即暫停其待遇核定,與當事人及重復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參保單位申報退休人員待遇核定時,可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一件事”申請表》(附件15),一并申請辦理退休人員信息變更、人員繳費變更、一次性躉繳、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重復繳費退款、職業年金申領等業務。
第四十九條?基本養老金計發實行預、復算制度。在本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公布前,社保經辦機構暫按上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預算計發當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待本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公布后,再進行基本養老金復算,并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補發差額。
第五十條?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和統一部署,按照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省集中式信息系統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需求維護。
第五十一條?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單位或退休人員合法繼承人應當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表》(附件16),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其他死亡證明材料及合法繼承人與退休人員關系證明,或《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附件17)。
個人賬戶余額優先發放至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卡,如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卡注銷的,可發放至退休人員其他國內銀行賬戶或合法繼承人國內銀行賬戶。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核定金額,打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8),交參保單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十二條?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業務,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表》(附件16),申請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并按以下規定提交證件和資料: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其他死亡證明材料及合法繼承人與參保人員關系證明,或《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附件17);
(二)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需提交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書面申請;委托單位辦理的,需提交參保人員授權委托書;
(三)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需提交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書面申請;
個人賬戶余額優先使用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發放,如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注銷的,可發放至參保人員其他國內銀行賬戶或合法繼承人國內銀行賬戶。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計算并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金額,打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8),交參保單位,并及時記錄支付信息,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參保單位應當將核定結果告知領取人。
第五十三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或參保人員合法繼承人)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待遇支付標準有異議,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待遇支付標準之日起6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申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4),并提交申請主張所根據的文件、憑證等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予以受理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其復核結果;對復核后確需調整的,應書面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標準,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補扣參保人員待遇。
經審計、基金監督或者稽核內控檢查發現需要重新核定參保人員待遇支付標準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書面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并從應調整之月起補發、補扣參保人員待遇。
第五十四條?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以及被刑事處罰等情形,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停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家屬和參保單位應如實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停續發申報表》(附件19),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辦理待遇停發手續。
參保單位未及時申報造成多發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應通知參保單位協助追回多發待遇,并通知參保人員或參保人員家屬返還多領待遇。屬于死亡后多發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從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多發待遇。
本條未明確的多發待遇追回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失蹤后重現或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續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單位如實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停續發申報表》(附件19)并提供續發相關依據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核查參保單位提供的材料,并根據共享數據核對是否符合續發條件及續發起始時間。對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養老金續發審核并從完成審核的次月起恢復待遇發放并按規定補發。
社保經辦機構經查實發現錯誤停發基本養老金的,可憑查實資料主動辦理續發業務,并按規定補發相應基本養老金。
第五十六條?對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應在發放待遇前開展數據比對核查工作。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牽頭組織對全省領取待遇人員數據按月開展跨層級、跨部門、跨險種數據比對,并將疑點數據下發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予核實,經核實屬于不符合領取條件的,應及時停發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或參保人員家屬。市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拓展本地數據來源,開展數據比對,督導縣級核實處理疑點數據。
第五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經核實確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制度內重復領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跨制度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養老金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7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情況、當月退休人員增減變化及待遇數據維護等信息,進行支付月結算。一次性待遇、補發補扣等零星支付業務,可按需實時發起支付計劃。
第五十九條?養老保險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至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沒有社會保障卡或已注銷的,發放至參保人員其他國內銀行賬戶。本規程實施前已退休且沒有社會保障卡或國內銀行賬戶的,如參保人員申請將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至參保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至單位委托書》(附件20),社保經辦機構發放至參保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登記的銀行賬戶,參保單位應及時將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給參保人員。
第六十條?對發放不成功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再次比對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信息,可以共享獲取其有效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信息的,應在當月進行二次發放或隨次月正常發放進行補發;不能共享獲取的,及時會同銀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再次發放,并將結果告知單位和本人。
因待遇領取人姓名(銀行戶名)或社會保障卡號碼(證件號碼)錯誤導致發放失敗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次月發放之前聯系當事人或參保單位,根據提供的身份證件信息,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統做變更處理,關聯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社會保障卡換卡、參保人員銀行開戶信息變更等操作,并商待遇發放銀行同步處置。因待遇領取人銀行賬戶狀態異常或銀行賬號錯誤等原因導致發放失敗的,應在次月發放之前聯系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及時處置銀行賬戶狀態或申請變更銀行賬戶。
第六十一條?遺屬待遇支付核定、病殘津貼支付核定等內容,待國家和省出臺相關規定后,從其規定。
第八章? 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第六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健全以信息比對為主的認證服務體系,全年辦理認證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在核發待遇時,主動告知退休人員應每年參加資格認證。
退休人員兩次認證通過時間的間隔小于或等于12個月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最后一次認證及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后超過12個月沒有認證或認證不通過的,基本養老金從第13個月或認證不通過次月起暫停發放。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應告知參保單位、退休人員或退休人員家屬。
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后,從次月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對于離最后應認證時間3個月內未認證退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省集中式信息系統記錄的手機號碼,向退休人員及其所屬參保單位發送提醒認證短信。
第六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要與公安、衛健、民政及司法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村)、退休人員原工作單位等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員待遇領取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六十四條?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組織,利用互聯網平臺、移動平臺等技術手段開展自助認證,也可委托基層服務平臺、合作機構網點協作認證。
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可派人上門辦理。退休人員管理單位應協助核實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退休人員喪失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單位和退休人員親屬應及時申報。依托原工作單位協助認證的,需留存單位填報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申報表》(附件21)。
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可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委托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異地協助認證。在國外定居的退休人員,也可以通過我國駐該居住國的使領館申辦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居住地尚未與我國建交的,由我國駐該國有關機構或有關代管使領館辦理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
對單位或個人申報的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基層服務平臺、合作機構網點應當場辦結。
第六十五條?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不斷完善退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并根據資格認證結果進行如下處理:
(一)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資格認證且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的,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認證或認證不通過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單位、退休人員或退休人員家屬。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后,從次月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
(三)退休人員失蹤、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領取資格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或終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單位、退休人員或參保退休人員家屬,對多發的基本養老金應予以追回。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六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級,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基金。
第六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及統籌層級設立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
第六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定期將收入戶資金繳存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及分月支出計劃,按月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申請。經核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支出戶。社保經辦機構可商財政部門直接根據基金年度預算情況按月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支出戶。
第七十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與開戶銀行、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對賬,保證賬賬、賬款、賬實相符。暫收、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予以償付或結清。發放不成功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銀行反饋結果和失敗退回資金,確認一致后按規定完成賬務處理。
第七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使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十二條?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會計科目口徑一致。確需變更的,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七十三條?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等原始憑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填制記賬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十四條?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銀行回單、支出匯總表、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原始憑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填制記賬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十五條?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記賬憑證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按照科目匯總記賬憑證,編制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第七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會計報表。
第七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編制下一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照批復預算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七十八條?年度終了,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十章? 統計分析
第七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遵照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的原則開展統計工作。
第八十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和上級有關要求,做好定期統計和專項統計工作,認真收集統計數據,編制月、季度、年統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嚴格審核,按程序匯總,及時上報。
第八十一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提高統計數據與基金數據、聯網數據等同口徑、同指標數據的一致性。
第八十二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統計分析,應用社會保險數據、社會經濟數據,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統計方法進行專項分析和日常測算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為政策決策、基金預算管理、收支計劃管理、基金運行風險監測、政策和管理效率評估提供支持。
第十一章? 稽核和內控
第八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開展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情況稽核。
第八十四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將政策性校驗規則、邏輯校驗規則等風險防控措施嵌入業務信息系統,并建立健全業務數據比對機制,實現事前預防控制、事中校驗比對、事后稽核檢查全流程管控。
第八十五條?社保經辦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多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多支出養老保險基金或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并告知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或參保人員家屬。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材料反映。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屬實的,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依法作出處罰。涉嫌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八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對社保經辦機構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進行規范、監控、評價和糾錯。
第八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操作監控和內部監督機制。確定掃描時點或周期、監控范圍、異常閾值、預警形式,對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進行實時監控和內部監督。制定業務監控計劃,對異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制定內部監督計劃,定期抽取或篩選業務進行檢查,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高風險業務,建立內部監督記錄和臺賬,實現業務部門自查、稽核內控部門對經辦業務實施檢查常態化。
高風險業務包括單位參保登記、人員增加、關系轉移、繳費變更(含一次性補繳)、待遇核定、待遇重新核定、資格認證、待遇續發、死亡恢復等。
第八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異常業務審查和處理機制。對疑似違規辦理的業務,發出異常業務預警,進行核查處理。根據內部監督記錄和有關證據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報批后送相關環節執行,并跟蹤監督。
第八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糾錯機制,及時將已辦錯業務回退至辦錯環節修改為正確狀態。已辦結的業務經辦差錯需要回退糾錯時,對出錯原因、錯誤類型、責任人等進行記錄。相關經辦人員填寫回退糾錯審批表,經負責人批準后,按照糾錯時限要求,進行回退糾錯業務處理。處理糾錯業務時,應確保出錯業務關聯各項業務均進行相應處理,涉及個人權益變更的,應告知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
社會保險經辦差錯涉及或影響多個社保經辦機構的,由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差錯最初發生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承擔整改責任,其他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完成整改。
第九十條?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業務風險程度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經辦權限和審批層級,按照崗位權限設置,配備專職和相應專業人員。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崗位權限管理,嚴格落實崗位不相容原則,確保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信息系統應對不相容崗位及經辦、復核、審核不相容權限進行互斥設置。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九十一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令3號)、《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GB/T31599—2015)、《關于印發<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20〕16號)和《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廣東省檔案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對業務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統計、利用、鑒定銷毀、移交和數字化處理等工作,保證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九十二條?業務材料收集遵循“誰經辦誰收集”的原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業務檔案分類方案結合辦結時間,按件收集辦結的業務材料。一筆業務形成的業務表單和相關審核憑證為一件,每件業務材料按照“業務表單在前、審核憑證在后,重要憑證在前、次要憑證在后”的原則順序排列;憑證排列順序應與業務表單名冊中人員順序保持一致。電子業務材料的收集應與紙質業務材料同步。
第九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業務檔案分類方案和檔案整理要求,定期對應歸檔的業務材料進行整理。
第九十四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對收集整理后的業務材料及時組卷,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編號和編目。組卷時視經辦業務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組卷,但不能跨年組卷。案卷內材料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業務材料、卷內備考表的順序依次排列。
第九十五條?業務檔案立卷后應定期歸集到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檔案管理部門對歸集的業務檔案進行案卷質量審核。檢驗合格后,與業務部門辦理歸檔交接手續,做到賬物相符。
第九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按要求建立完善業務檔案一體化管理系統,推進業務信息和電子檔案管理信息一體化,按照有關規定對業務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新生成業務材料應遵循“業務經辦與檔案數字化同步辦結、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歸檔”的原則,生成業務檔案。
參保單位或個人通過網上申報的,無需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紙質材料。本規程實施后參保單位或個人申報的紙質材料,業務經辦時已同步檔案數化字化處理的,紙質材料可退回參保單位或個人、不再歸檔。
第九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應定期對業務經辦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統轉入、業務系統轉換產生的重要電子信息和系統元數據進行歸檔備份,并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九十八條?基金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資料。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九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指定專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管理。應按照檔案管理“九防”要求,完善防護設備和管理措施,維護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一百條?檔案管理部門應定期統計分析業務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主動地依法依規就可開放的業務檔案面向參保對象、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并做好檔案信息利用登記。在確保檔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業務檔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一百零二條?應由相關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組成業務檔案鑒定小組,負責業務檔案鑒定。對達到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業務檔案定期組織銷毀鑒定,提出銷毀或延長保管期限的意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業務檔案,應編制銷毀清冊,按規定銷毀。
第十三章? 個人權益記錄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市場監督、民政、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通報的情況進行核對。
第一百零四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配備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一百零五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服務網點、自助終端、移動終端、電話或者網站等途徑,為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免費提供社會保險信息查詢服務,并根據參保人員要求提供其本人權益記錄單。
第一百零六條?社保經辦機構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大廳、網點、自助終端、移動終端、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一百零七條?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個人權益信息、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等。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社保經辦機構和信息機構應做好數據采集、審核、保管、維護、查詢、使用、保密、安全、備份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信息系統采用省級集中部署模式,按照省級集中的要求,通過業務專網支持省內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統籌區生成的數據,各地級以上市社保經辦機構可申請回傳,支持本地數據統計分析。??
第一百一十條?應做好信息系統分級授權管理,按照“最小授權、權限分離”的原則進行劃分,各崗位間的權限保持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崗位權限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數據庫管理按照數據庫安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災難恢復演練。針對信息系統數據集中、應用分散的特點,采取訪問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檢測等基礎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參保單位可通過網上經辦服務系統辦理業務。網上經辦業務包括:單位網上申報、查詢、下載;個人網上查詢;個人權益記錄打印;投訴、建議及解答等。通過互聯網經辦業務的,可采取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數字證書、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臺等安全措施,確保數據真實、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各類憑據可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規程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附件.docx
政策解讀:關于《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