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3-04-28

? ? ? ?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粵人社規〔2023〕6號,以下簡稱《規程》)正式發布,從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服務事項簡便辦、提速辦、安全辦等規定成為本次新規的亮點。

  一、全業務網上全流程辦理

  《規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全面推行網上全流程辦理。參保單位或個人通過網上申報的,無需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紙質材料。《規程》實施后參保單位或個人申報的紙質材料,業務經辦時已同步檔案數字化處理的,紙質材料可退回參保單位或個人。單位通過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數字證書或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臺進行身份驗證后上網申報業務。

  二、全面應用社保卡發放待遇

  《規程》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應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需求,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環節全流程應用。養老保險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至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一次性個人賬戶余額、重復繳費退款優先使用參保人社會保障卡發放。

  三、業務可就近申請全省通辦

  《規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按照“就近申請、屬地審核”的原則實行“全省通辦”、“一網通辦”,既可在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原則上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其中養老金領取資格個人認證業務由接受申請地受理并審核。

  四、實行告知承諾制

  《規程》規定,參保人死亡的,參保人所在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可選擇使用告知承諾書代替死亡證明材料及參保人與合法繼承人關系證明。同時,社保機構將綜合運用數據比對、函調和稽查等方式,對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終止事項辦理。

  五、實行一件事打包辦

  《規程》規定,參保單位申報退休人員待遇核定時,可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一件事”申請表》,一并申請辦理退休人員信息變更、人員繳費變更、一次性躉繳、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重復繳費退款、職業年金申領等業務。

  六、資格認證業務全年可辦

  《規程》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健全以信息比對為主的認證服務體系,全年辦理認證業務。退休人員兩次認證(含社保經辦機構主動通過信息比對認證、單位協助認證、個人自助認證)通過時間的間隔小于或等于12個月的,養老金按時發放;最后一次認證及首次領取養老金后超過12個月沒有認證或認證不通過的,養老金從第13個月或認證不通過次月起暫停發放。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后,從次月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養老金。對于離最后應認證時間3個月內未認證退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系統記錄的手機號碼,向退休人員及其所屬參保單位發送提醒認證短信。

  七、不符合待遇領取資格情況應及時申報

  《規程》規定,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因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以及被刑事處罰等情形,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停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家屬和參保單位應如實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辦理待遇停發手續。參保單位未及時申報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通知參保單位協助追回多發待遇,并通知參保人或參保人家屬返還多領待遇。屬于死亡后多發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多發待遇。

  八、身份證件信息變更情況需要及時申報

  《規程》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人員增加資料,對人員姓名、證件號碼與公安部門、出入境部門共享數據記錄不一致的,應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申領待遇的參保人姓名、證件號碼與公安部門記錄信息不一致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核實并按規定變更后再申領基本養老金。為避免延誤業務辦理,參保人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的通知